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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核法律实现透明度和开放性来促进气候行动

时间:2023-02-22 17:51:55

来源:CBC金属网

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核能势必将成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帮助各国实现其目标,并支持社会和经济发展向全球低碳经济转型。

即便如此,核技术在公众理解和接受方面面临着独特的挑战,而且并不总是完全根据科学依据来判断。实现气候目标需要改变公众的看法,同时澄清科学事实。专家预测,未来几十年核电容量需要增加一倍以上,世界才能实现其能源和气候目标。在一些国家,观念已经在改变。例如,在德国,明镜周刊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67%的受访德国人现在赞成该国剩余的三个核动力反应堆在未来五年内继续运行,其中41%的受访者赞成建造新的核电厂。

“随着气候变化的双重危机和1970年代以来未见的能源不安全程度,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考虑核电,”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办公室核与条约法科科长Wolfram Tonhauser说。他继续说道,“对于许多国家而言,将核电引入能源结构代表着对其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重大贡献,许多计划和项目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知情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公开透明的核法

核电是核法的一个交叉领域,随着各国能源结构的脱碳化,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在国家一级和国际核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机制、进程、安排和多边国家合作渠道中的核法律的各个领域都很明显和反映。

例如,在国际层面,《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联合公约)明确认识到让公众了解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拟议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选址过程中,每个缔约方必须制定和实施程序,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有关设施安全的信息。与核法交叉的环境法文书也涉及这一主题,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公约。

现有的一些机制和渠道是强制性和周期性的,是在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例如,在《核安全公约》(CNS)范围内关于核电厂安全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报告和定期同行评审,以及在联合公约。其他机制和渠道是自愿的,例如根据两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子能机构行为准则、研究堆安全和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的信息交流过程。

“有时,公开和透明的必要性需要与保持与核材料和设施相关的敏感信息机密性的需要相协调,否则这些信息可能成为犯罪或故意未经授权行为的目标,”Tonhauser解释说。

国家法律和原子能机构的支持

在国家层面,展现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原子能机构确定的利益相关者有效参与的五项相互关联的关键原则之一。Tonhauser补充说:“虽然某些国际法律文书有时可能缺乏国家层面在透明度和公开领域的要求,但安全标准和其他国际指南填补了这些空白。”

国家核法律框架可以为公开和透明奠定基础。这在向有关方面和公众通报和咨询与设施和活动相关的可能辐射风险以及监管机构的过程和决定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在公众参与决策的背景下,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在《核法手册:实施立法》中,原子能机构制定了综合性国家核法的示范条款,该法建立在公开和透明领域的相关文书、标准和导则的基础上,并详细说明了最低限度的必要内容立法。例如,在动力反应堆的背景下,示范条款规定,在审查、评估和许可过程中,监管机构必须制定程序,以告知和咨询公众成员,包括居住在拟建核设施附近的人。

“经验表明,核立法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Tonhauser说,“出于多种原因,立法者,包括决策者和决策者、立法起草者、律师、监管者和其他官员,往往需要克服几个障碍。议员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通过制定必要的立法,但他们也需要了解和了解许多问题。”

考虑到这些问题和挑战,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计划支持埃及和菲律宾等新核国家建立和加强其核法律框架。该计划还提供核法培训,并提高各国对遵守相关国际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

Tonhauser说:“为了支持核能在向清洁能源未来过渡中发挥的作用,包含公开和透明原则的充分和全面的法律框架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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