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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发布新规,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时间:2024-05-29 17:39:14

来源:CBC金属网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从空间布局、出让规模、出让方式选择、出让登记权限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严守资源安全底线,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通知明确,在空间布局方面,山西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其它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对已设矿业权应有序退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在出让规模方面,山西将落实新的准入要求,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小型矿山;对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改扩建的铝土矿、铁矿、铜矿、石膏矿、金矿、锰矿、水泥用灰岩矿、冶镁白云岩矿、露天采石场等矿山,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山西省委10号文——《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的,应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

在出让方式选择方面,山西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受理申请后公示、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向国务院批准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矿业权的,须报请出让登记管理部门同级地方政府同意。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逐步实现全部网上出让。

在出让登记权限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铪、铟、锗、镓、铌、钽、铍、铼、硼等23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地热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山西各设区市局负责上述38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此外,通知还在资源储量、出让收益评审备案,以及综合勘查开采简化手续办理等其他方面进一步完善山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助力山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其中明确,油气探矿权人除可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气、地热资源外,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除煤炭可兼探煤层气外,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煤炭探矿权人可对煤系地层共伴生矿产和地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非煤探矿权人不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

在探矿权的设立方面,通知指出,设立采矿权,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除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应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在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区综合勘查开发地热资源的,对相关权利人采取申请在先方式确定开发主体,办理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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